日前海南省科技廳印發《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該《辦法》自2021年7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入庫企業最高可獲得50萬元補貼。
《辦法》指出,建設培育庫的目的在于將已具備一定基礎但還達不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企業經評審后入庫進行快速培育。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辦法》的通知各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我廳對《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暫行辦法》(瓊科〔2018〕211號)進行了修訂。
現將修訂后的《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1年6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根據《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實施意見》(瓊發〔2017〕12號)要求,結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科技廳負責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以下簡稱培育庫)日常管理。
第三條
建設培育庫的目的在于將已具備一定基礎但還達不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企業經評審后入庫進行快速培育。
第四條
培育庫的管理遵循“企業自愿、政府引導、公平公正、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入庫條件與程序
第五條
入庫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海南省注冊,成立一年以上且從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八)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第六條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標準進行評價,綜合得分為55分至70分(含70分,不含55分)的企業可以入庫。
第七條
入庫程序
(一)申請。
申請入庫企業應在當年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符合本辦法第五、六條的,根據省科技廳通知要求提交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申請,省科技廳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情況,確定符合入庫條件企業。
(二)審核。
省科技廳審核,根據本辦法第五、第六條,將達到入庫條件的企業作為擬入庫企業。
(三)公示。
科技廳將擬入庫企業在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天。
(四)入庫。
省科技廳發布入庫通知,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章
出庫及管理
第八條
出庫管理。
入庫企業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經科技廳審核確認后退出培育庫。
(一)已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二)企業入庫滿3年;
(三)企業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等發生變更,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相關條件;
(四)在申請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
(五)入庫后因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定而受到行政處罰的;
(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九條
已出庫企業不再進入培育庫。
第十條
入庫企業須于每年年初向省科技廳報送上年度企業有關數據。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在當年財政資金預算額度內,根據入庫企業研發投入和企業規模,對入庫企業給予研發資金補貼。
補貼額度為:不超過企業年度研發經費增量的25%,最高不超過50萬元,研發經費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為準。
第十二條
入庫企業入庫的下一年度可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研發資金補貼。
第十三條
入庫企業第二、三年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的,經專家評審,綜合評分高于上一年度但仍未超過70分,且企業資產總額、納稅總額比上一年度實現增長的,可繼續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給予研發資金補貼。未達到上述條件的,不予繼續資助。
第十四條
補貼資金用于企業技術攻關、新產品研發和標準研制等研發活動。受資助企業應于受資助次年年初報送財政資金使用情況,包括成效、支出總結、明細及憑證。如有結余,待使用完后再次報送。
未報送上一年度財政資金使用情況和本辦法第十條要求的相關數據的企業,不予繼續補貼。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培育庫的入庫企業要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六條
補貼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來源:海南省科學技術廳官網、海口日報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