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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多地殘保金開始申報,這些紅線一碰就罰款!

發布時間:2023-01-12 17:22 熱度:1417

最近多地發布了殘保金征收政策,一年一度的殘保金申報時間又來了。即使去年申報繳納過,但由于期間隔得太長,一些相關知識也淡忘了。那就帶大家一起來看看殘保金申報的相關知識。

1.殘保金計算方法和現行優惠政策匯總

2.殘保金相關問題解答

3.各地殘保金最新政策文件一覽

01 殘保金的計算方法和免征辦法

一、殘保金計算方法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當地規定的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下面用一個公式圖展示:

舉個例子:

某公司2017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0萬元,在職職工人數200人,當地規定的比例為1.5%。

企業如果沒有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則需要繳納殘保金:200*1.5%*10=30(萬元)

(各地殘疾人就業比例參考)

注意:征收比例為各地稅務機關設置的,因此有可能不一樣,具體詳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哪些企業免征殘保金?

發改委等六部門印發《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證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在職職工人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保金。

劃重點!殘保金新政的4大變化!

1、實行分檔征收

將殘保金由單一標準征收調整為分檔征收,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區、市)規定比例的,三年內按應繳費額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內按應繳費額90%征收。

2、暫免征收小微企業殘保金

對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保金。

3、明確社會平均工資口徑

殘保金征收標準上限仍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執行,社會平均工資的口徑為城鎮私營單位和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

4、合理認定按比例安排就業形式

用工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殘聯在審核殘疾人就業人數時相應計入并加強動態監控。

紅線特別提醒:

1.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2.逾期拒不繳納殘保金、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并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企業在征信系統中曝光,未按比例安置不履行社會責任將嚴重影響公司聲譽。

注意:各地具體政策不一,有特殊規定的地區,按照當地規定處理。

02 殘保金相關問題解答

1、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怎樣計算?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全年各月在職職工人數總和/12個月。

注意: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

2、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怎樣計算?

稅務機關按照殘聯部門提供的數據,確定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人數,征收系統自動讀取數據。

注意:如果企業沒有進行申報年審,系統按未安排殘疾人就業計算。

3、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4、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如何計算?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5、計算公式中的工資總額包含個稅和社保嗎?

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6、殘疾人員工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一定要工作滿一年嗎?

可不滿一年。雇傭月份可累計計算,總數滿足須雇傭月份即可。

7、勞務派遣用工如何計算?

以用工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殘聯在審核殘疾人就業人數時相應計入并加強動態監控。

8、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是否計入所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計入。

9、用人單位招用的非就業年齡段的殘疾人是否計入所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不計入。

注:就業年齡段指男16-60周歲、女工人16-50周歲,女干部16-55周歲。

10、用人單位為殘疾人職工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能否計入所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沒有購買社會保險的殘疾人職工不能計入所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重要提醒:各地區政策有差異,具體執行以當地主管部門發布的政策為準。

03 各地殘保金最新政策文件一覽

一、北京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工)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審核工作,根據《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京財稅〔2019〕1333號)、《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京發改〔2020〕108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第三條用人(工)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符合以下條件方可計入本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一)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的;與勞動年齡內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

(二)依法支付殘疾人工資。

(三)依法為殘疾人在本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四條用人(工)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人員就業滿1年的,按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未滿1年的,按安排殘疾人實際就業月數的2倍計算;用人(工)單位成立未滿1年的,按安排殘疾人實際就業月數除以用人(工)單位成立月數的2倍計算。

用人(工)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3至4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4至8級)人員就業滿1年的,按安排1名殘疾人計算;未滿1年的,按安排殘疾人實際就業月數計算;用人(工)單位成立未滿1年的,按殘疾人實際就業月數除以用人(工)單位成立月數計算。

用人(工)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五條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就業的殘疾人,由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可相應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第六條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為殘疾人發放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為不同單位,但單位間存在上下級隸屬關系的,該殘疾人應按月計入其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項目申報繳納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七條簽訂代發工資協議,委托第三方機構為殘疾人發放工資的,可計入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八條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發布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申報審核通告,包括申報地址、聯系電話、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截止期限等信息,方便用人(工)單位辦理。

第九條用人(工)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按年申報,申報期限為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規定申報時間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為規定申報時間的最后一日;在規定申報時間內有連續3日以上全民法定公休節日的,按公休節日天數順延。

第十條用人(工)單位應于申報期內申報上年度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十一條用人(工)單位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可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進行申報:

(一)網上申報。登陸“北京市用人(工)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及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網上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網上申報系統”)進行申報;

(二)現場申報。到稅務登記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或指定地點進行申報;

(三)郵寄材料申報。郵寄申報材料至稅務登記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或指定地點進行申報。

第十二條下列殘疾人僅可采取現場申報或郵寄材料申報的方式:

(一)新招用的在編人員;

(二)勞務派遣方式就業人員;

(三)發放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單位不一致的人員;

(四)首次在京就業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五)非本市戶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人員。

第十三條現場申報的,應提前預約,提供下列材料(原件經審核后退回,復印件等其他材料加蓋公章):

(一)《北京市用人(工)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以下簡稱《就業情況表》(見附件1)。

(二)申報的殘疾人為新招用的在編人員,還應提供主管人事部門出具的說明材料。

(三)申報的殘疾人以勞務派遣方式就業的,還應提供《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派遣單位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和《勞務派遣殘疾人就業認定表》(見附件2),上述材料均為復印件。

(四)申報的殘疾人為不同單位發放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的,還應提供能證明上下級隸屬關系的材料,或代發工資協議原件和工資發放明細表。

(五)申報殘疾人為非本市戶籍的,還應提供:

1.該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原件;

2.該殘疾人上年度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

第十四條郵寄材料申報的,提供下列材料:

(一)《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承諾書》(見附件3);

(二)本辦法第十三條明確的材料(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第十五條網上申報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結果。用人(工)單位對審核結果無異議的,確認后打印《北京市用人(工)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定書》(以下簡稱《審核確定書》,見附件4)。

現場申報、郵寄材料申報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接到或簽收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定,并出具《審核確定書》。

第十六條受理用人(工)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執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對申報材料不齊全的,經辦人員應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補齊的材料。

第十七條用人(工)單位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郵寄或攜帶相關補充材料到稅務登記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或指定地點重新辦理。

第十八條用人(工)單位需要重新申報的,應在本年度申報審核期內,持書面說明、補充材料、《就業情況表》及原審核確定書進行現場申報或郵寄材料申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重新申報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定,并出具《北京市用人(工)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重新審核確定書》(見附件5)。

第十九條用人(工)單位提供的申報材料應真實、完整、有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不予審核通過。

第二十條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工)單位采取自核自繳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二十一條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加強對勞務派遣用工的動態監控,會同有關部門對勞務派遣用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切實維護殘疾人勞動就業權益。

第二十二條用人(工)單位違反本辦法進行申報且已通過審核的,由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撤銷審核認定結果。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武漢市

一、審核征收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二、審核申報征繳時間

所有用人單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時間為2021年7月1日-12月31日。

已安殘用人單位到稅務部門登記地所在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申報審核時間為2021年4月12日-10月29日。

三、殘疾人就業的認定

本通告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1至8級)的人員。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應計入用人單位安置比例并實行動態監控。

四、安殘審核和申報繳納方式及程序

已安殘用人單位先向稅務登記地所在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申報審核后,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殘保金;未安殘的用人單位直接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殘保金。

(一)己安殘審核。己安殘的用人單位在規定的審核期內先通過登陸“武漢市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申報系統”(以下筒稱“安殘審核申報系統”)進行網上申報,再到稅務登記地的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現場申報認定。經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同意,用人單位可通過手機、電腦等線上傳送方式提供資料進行不見面申報認定。

用人單位申報需提供以下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1、《湖北省武漢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申報表》

2、2020年5月10月用人單位通過金融機構向殘疾職工支付工資的憑證或發放工資的原始憑證(非全年在崗的殘疾職工,需提供在崗期間各月的工資發放有效憑證);

3、無法通過殘聯辦證系統核驗和其他權威部門認定的軍殘、警殘等證件,用人單位需提供殘疾職工的相關合法證件;

4、安殘審核申報系統無法正常讀取社保數據或讀取數據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用人單位需提供2020年度在本市或省直為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效憑證;

5、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須現場申報,除提供以上審核資料以外,還需提供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的勞務派遣合作協議、接受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勞務派遣相關費用的原始憑證和《武漢市殘疾人勞務派遣用工認定書》(安殘審核申報系統中下載),以上材料須加蓋派遣單位、接受單位公章。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后,現場出具或由用人單位自行從安殘審核申報系統下載《湖北省武漢市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確認書》。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實時將審核數據提供給轄區稅務部門稅務部門根據《湖北省武漢市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確認書》核征殘保金。

(二)未安殘申報。未安殘的用人單位直接向稅務登記地的稅務部門申報繳納殘保金。

用人單位的殘保金審核征收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執行。用人單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區的,原則上應分別向各自的稅務部門申報繳納殘保金(在稅務部門申請了稅費集中繳納的除外)。

己安殘的用人單位在10月29日前未主動審報的。按規定視為未安殘,由稅務部門直接核定征收殘保金。

五、法律責任

非財政撥款的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殘保金的,按照《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規定,由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總額不超過欠費數額。財政撥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殘保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規定,由稅務部門提交同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拒不繳納殘保金、滯納金,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請行政訴訟的,由稅務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陽市

一、年審時間

2021年1月1日至8月31日,逾期不參加年審的單位,視為未安置殘疾人就業計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年審機構

年審機構為殘疾人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市、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貴安新區和經開區殘疾人用人單位年審由花溪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綜保區和高新區由白云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

三、年審需提供資料

(一)上年度用人單位6月、12月在職職工工資花名冊及6月、12月工資總額、全年職工工資總額;

(二)殘疾職工持有的有效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原件及復印件;

(三)用人單位與殘疾職工簽訂的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原件(行政事業單位正式職工提供在編情況說明);

(四)用人單位為殘疾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憑證原件(行政事業單位在編職工可不提供,臨時用工需提供);

(五)用人單位為行政事業單位的,還需提供機構編制證原件。

四、年審結果使用

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年審已達到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比例的,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但需到所在地的區(市、縣)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年審未達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比例的,將按規定繳納殘疾人保障金。沒有殘疾職工的用人單位,則不需要進行殘疾人就業年審,直接到所在地的區(市、縣)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保金。

四、南昌市

一、申報對象

2020年12月底以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等各類用人單位,上年度已安置殘疾人就業且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在本市繳納的,均應向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殘疾人職工安置情況(南昌市城區各用人單位向南昌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申報,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新建區、灣里管理局的用人單位向當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

二、申報時間

(一)申報審核期:2021年申報時間為3月1日至3月31日。

(二)審核認定期

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在4月底前,審核認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并反饋給用人單位,對未達到安置殘疾人的財政撥款的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下發繳款通知單。已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未在3月底前申報的,視為上年度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三)申報繳納期

用人單位應在5月底前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殘保金,并及時將繳納情況反饋給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確有特殊情況的,申報繳納期可延長至7月底。

三、申報材料

申報時需提交下列材料(復印件須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1、《單位職工總數和殘疾人職工情況表》、《單位在職殘疾人員一覽表》

2、殘疾職工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殘疾職工戶口為外地的需提供本市居住證);

3、殘疾職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原件及復印件(首次申報的,單位須帶好公章及殘疾人本人前來大廳參加年審),《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中殘聯網站核實為準;

4、與殘疾人職工簽訂的一年以上(含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原件以及復印件;

5、上年度殘疾人職工養老保險繳費證明;

6、上年度加蓋銀行業務章的在職殘疾人職工工資銀行流水賬單;

以上原件材料審核后退還。

來源:社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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