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又有公司個人微信、支付寶收款被查了。為此,有不少老板來詢問:企業微信支付寶收款怎么做賬?個人賬戶收款高于多少容易被查?如何規避風險?
1、多家公司使用微信支付寶收款被查
最近,又有公司個人微信、支付寶收款被查了,補稅+罰款!
案例一:
江門市某信息咨詢公司,經核查,通過微信、私人賬戶或者現金方式收取做賬費,其中隱匿收入281萬元,最終稽查補稅85萬,罰款42萬元。
案例二:
近日,據杭稅二稽罰〔2021〕17號文顯示,杭州某公司法人代表個人賬戶和財務人員個人支付寶賬戶取得的公司收入1211601.94元(含稅),屬帳外收入,未申報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企業所得稅。被稅務局稽查!
上面的兩個案例,都屬于藏匿收入,特殊之處在于是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新興的支付方式來實現。企業頻繁使用個人微信、支付寶為藏匿收入提供了可能性,也逐漸成為了稅局稽查收入的重點!
2、 5月起,個人收款高于一定數目要小心
如今,使用微信、支付寶收付款已經成為日常生活中普遍的現象,我們買小吃、超市購物、交通出行等只需要簡單的掃碼就可以支付。
但是,微信、支付寶收款也是要繳稅的!很多商家喜歡用微信、支付寶收款,方便快捷,可是繳稅上處理稍有不慎,就會面臨稅務稽查的風險。
公戶轉私戶:
這8種情況,財務放心大膽的轉!
情況一:甲有限公司將對公賬戶上的60萬元在每月的工資發放日逐一通過銀行代發到每個員工的個人卡上,甲有限公司已經依法履行了代扣個稅的義務。
情況二:甲屬于一家個人獨資企業,定期會將扣除費用、繳納完經營所得個稅后的利潤通過對公賬戶打給個人獨資企業的負責人。
情況三:甲有限公司將對公賬戶上的6萬元打給業務員用于出差的備用金,出差回來后實報實銷、多退少補。
情況四:甲有限公司將對公賬戶上的100萬元打給股東個人,這100萬元已經是繳納完了20%股息紅利個稅后的分紅所得。
情況五:甲有限公司通過對公賬戶支付授課老師的講課費10萬元,轉入老師個人卡中,這10萬元已經是繳納完了勞務報酬所得個稅后的稅后報酬。
情況六:甲有限公司向個人采購一批物品,金額20萬元,取得了自然人在稅務部門代開的發票,甲有限公司通過對公賬戶把20萬元貨款轉入自然人的個人卡中。
情況七:甲有限公司通過對公賬戶把10萬元轉入劉總個人卡中,這10萬元用來償還之前公司向個人的借款。
情況八:甲有限公司通過對公賬戶把8萬元轉入王某個人卡中,這8萬元用來支付王某的違約金、賠償金。
政策參考
參考一:《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款項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工資、獎金收入。
2、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3、債券、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4、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
5、個人貸款轉存。
6、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7、繼承、贈與款項。
8、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
9、納稅退還。
10、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項。
參考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參考三:為推動大額現金管理工作,探索大額現金管理實現路徑,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試點開展大額現金管理的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稿)》。
經試點行調研分析,各地對公賬戶管理金額起點均為50萬元,對私賬戶管理金額起點分別是河北省10萬元、浙江省30萬元、深圳市20萬元。
公戶轉私戶:
這9種情況,重點監控!
1.現金交易超5萬
2.公轉公超200萬
3.私戶轉賬金額過大(境內超50萬,境外超20萬)
4.規模小但流水頻繁
5.轉入轉出異常(分批轉入集中轉出,集中轉入分批轉出)
6.資金流向與經營無關
7.公戶轉私戶頻繁互轉
8.頻繁開戶
9.閑置賬戶大量交易
3、微信/支付寶收款面臨的風險
增值稅涉稅風險:
①通過個人微信/支付寶轉賬,開專票時無法填寫對公的銀行賬號,買房不能進行進項稅抵扣。
②通過個人微信/支付寶收取貨款容易與個人消費記錄混淆,導致收款收入多記或者少記,進而不能正確申報增值稅,納稅有風險!
所得稅涉稅風險:
①通過個人微信支付寶賬戶收款,很可能會被認定為隱瞞收入。這樣的案例太多了,就如開篇我們吃的瓜!
②三流不一致,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資金、貨物、發票不一致。同樣涉嫌偷稅!
③個人微信/支付寶發放工資涉嫌偷逃個稅。
企業管理風險:
①款項賬面不透明
②業務交易資金流不清晰
③資金無法受到監管
④企業內部財務混亂
⑤股東個人風險增加
使用個人微信/支付寶公私不分,如果企業出現資不抵債,股東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一旦發現使用個人微信/支付寶為了隱匿企業收入的,輕則補稅繳納滯納金及罰款,重則負有刑事責任。
4、微信/支付寶收收款賬務處理
稅務總局明確:支付寶、微信支付屬于非現金支付方式。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何冰在對基本概念解析中說到: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六方面資料中,第三項必備資料為“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既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各類支付憑證,也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賬單或支付憑證等。
1、收到銷售貨款的收入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微信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微信/支付寶與銀行互轉
銀行提現到微信支付寶
借: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微信
貸:銀行存款
從微信/支付寶提款到銀行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微信
3、微信/支付寶采購物品
借:管理費用/固定資產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微信
4、企業發微信紅包
發紅包時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扣個稅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貸: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微信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5、微信/支付寶涉及手續費
舉例:A公司利用個人微信收貨款100元,實際到賬為99.9元,其中0.1元是微信手續費,同時已給客戶開具100元發票(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
借:應收賬款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借:銀行存款99.9
財務費用—手續費0.1
貸: 應收賬款100
注意:如果公司存在沒有開具發票的貨款,記完賬后,一定別忘記納稅申報。
2021年,想通過個人賬戶來稅已經不現實。唯有合理節稅,才是企業可以持續發展下去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