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地產行業、醫藥行業、教育行業、混凝土行業、建筑行業、加油站、石化行業等涉稅風險點分析來了:
一、醫藥行業涉稅風險點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規范,不能全面、完整、準確地反映其實際生產經營狀況
(二 )隱瞞、少計或多計銷售收入
1、存在有購進無對應的銷售問題;
2、購進、銷售均不不入賬,即“體外循環”問題;
3、取得預收賬款,商品發出不作銷售,存在收入不記賬或“滯后”申報納稅的行為;
4、部分企業人為壓低部分商品的銷售價格,少記銷售收入,造成企業賬面反映的毛利率與稅負率偏低;
5、將醫療器材無償贈送給醫院和醫療機構,未視同銷售;
6、利用高開增值稅發票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
7、將高開金額在扣除增值稅后又以勞務費等形式支付給醫院等機構或者用于醫院開發、系統維護、學術推廣等。
(三)銷售收入滯后,人為調節稅?
(四)進項稅額抵扣不規范:
1、將小規模期間購進的貨物于轉為?般納稅人之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金;
2、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
3、用油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代替運費發票抵扣進項稅金;
4、因管理不善造成醫療用品損失未作進項稅金轉出;
5、部分與經營無關的?機、IPAD電子類產品等消費品作進項抵扣;
(五)存貨核算不準確
1、采購原材料時,通過空轉發票等方式抬高采購成本的情況;
2、將制造費用分攤至不同藥品時,分攤系數不合理,存在蓄意抬高生產成本的現象。
3、存貨管理混亂,涉稅處理隨意;
(六)多列銷售費用
1、銷售費用列支無充分依據,未真實發生;
2、以咨詢費、會議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各類發票套取大額現金;
3、從同一家單位多頻次、大量取得發票;
4、會議費列支不否真實,發票內容與會議日程、參會人員、會議地點等不相符;
5、醫療機構將會議費、辦公費、設備購置費用等轉嫁醫藥企業;
6、通過專家咨詢費、研發費、宣傳費等方式向醫務人員支付回扣;
7、小型醫藥代理商轉變為CSO(Contract Sales Organization)開具大量項目為“技術咨詢費”、“推廣費”的發票,增加制藥企業的銷售費用,從而抵消高開模式下產生的中間環節成本。
(七)其他
1、做低職工薪酬,逃避稅款繳納義務;
2、存在私設“小金庫”現象;
3、營銷人員的薪酬支付不合規;
4、存在按購藥品數量向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銷售返點現象;
5、庫存管理、合同簽訂、銷售發貨、款項收取等流程控制未生效,存在藥品空轉現象。
二、營利性教育行業涉稅風險點
風險點一
由于學校行業主要是面向個人客戶,索取發票的意識不強,導致好多教育培訓機構收入未依法申報,隱匿收入存在偷稅風險。
風險點二
收到的學費長期掛在預收賬款或者其他應收款賬戶,未及時按照消課情況結轉收入。
風險點三
個別培訓機構沒有取得《辦學許可證》,不符合教育服務簡易征收的規定,但是自行采用增值稅簡易計稅。
風險點四
支付兼職教師課酬未依法取得發票,未依法扣繳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
風險點五
對于在職老師,存在賬外發放工資現象,也就是銀行對公代發一部分工資,這部分正常申報個稅,另一部分工資通過個人卡支付,未申報個人所得稅。
風險點六
賬目列支的成本費用好多與教學收入無關,或者費用支出明顯異常不合理,存在企業所得稅扣除風險。
風險點七
向學員收取的教材費、住宿費、資料費等打入個人卡,沒有按照價外費用的規定依法確認收入,存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風險。
風險點八
對于增值稅一般計稅的學校,存在大量不得抵扣的進項稅未依法做轉出。
風險點九
辦學場地未依法取得租賃發票,存在不得稅前扣除的風險。
風險點十
租賃個人的辦學場地,未依法代為申報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三、混凝土行業涉稅風險點
1、風險提示:生產商品能耗偏高涉嫌未及時結轉銷售收入申報納稅風險。風險描述:混凝土生產企業耗電較多,并且電耗與企業生產產量成正比,但每個企業由于生產設備的新舊、性能的高低、線損的大小、混凝土生產線容積率的大小以及生產廠區周邊配套設施到位與否的情況都對企業生產能耗有較大的影響,部分混凝土企業生產一立方混凝土的耗電量超過行業綜合水平太多,生產商品能耗偏高,容易產生不計少計收入、不及時入賬確認收入、不計少計價外費用、通過變換經營方式刻意隱瞞銷售收入、抵債收入不計銷售、工程自用產品不計銷售、運送車輛抵扣項目風險、兼營其他產品按簡易辦法繳納增值稅等涉稅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商品混凝土企業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真實、及時對各項銷售業務進行記賬、核算,如實確認銷售收入,如實申報納稅,避免產生瞞報少報的稅務風險。
2、風險提示:未按規定取得合法稅前扣除憑證風險。風險描述: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同時,該公告第六條規定,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商品混凝土企業在原材料購進環節,由于各種原因導致未能及時取得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同時又將相應的支出違規進行稅前扣除,容易產生企業所得稅涉稅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商品混凝土企業在原材料購進環節應注重取得上游供貨商的發票,同時在入賬時需注意取得憑證是否符合規定,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進行稅前扣除,如實進行納稅申報。
3、風險提示:會計科目設置不合理、會計賬務處理不規范風險。
風險描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由于行業的特殊性,商品混凝土企業財務核算粗糙、簡單,原材料明細賬、產成品明細賬難以反映真實情況,存在收入成本核算不清、會計科目設置不合理、會計賬務處理不規范等情形。風險防控建議:商品混凝土企業應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健全賬簿憑證,準確會計核算,科學設置會計科目,企業發出商品應在帳簿上進行記賬、核算,如實反映經濟業務。
4、風險提示:簽訂合同未申報繳納印花稅風險。
風險描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商品混凝土企業在購進原材料、銷售商品環節簽訂合同較多,容易忽略合同印花稅申報。
風險防控建議:商品混凝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簽訂合同,及時申報繳納應稅憑證對應的印花稅。由于印花稅征稅范圍較廣、稅目較多,納稅人需要事前準確掌握相關法規條例,避免出現稅款滯納風險。
四、建筑行業涉稅風險點
1、風險提示:取得預收款項未按規定預繳稅款
風險描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三條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部分納稅人對政策理解不熟悉,存在對跨市跨省項目納稅義務發生時未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或者收到預收款時未預繳稅款的情形。
風險防控建議:建筑企業應準確把握政策規定,及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或機構所在地預繳稅款,同時要注意:采用不同方法計稅的項目預繳增值稅時的預征率不同。采取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務的應在收到預收款時預繳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同一地級市內的項目,不需要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直接在機構所在地申報;跨市跨省項目,需要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2、風險提示:建筑勞務收入確認不及時
風險描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部分建筑企業由于對稅收政策不熟悉,未區分會計和稅法的收入確認原則差異,導致企業在取得建筑勞務收入時未及時確認收入,容易產生稅款滯納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對企業確認勞務收入的確認方法、前提條件、時間點做出了明確規定。建筑企業應對照規定,判斷完工進度,及時確定當期建筑勞務收入,避免產生收入確認滯后的稅務風險。
3、風險提示:缺失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
風險描述: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同時,該公告第六條規定,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建筑企業工程周期長、通常會大量雇傭合同工和臨時工,對一些零散的人工費用、分包費用,部分情況下未能及時取得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但同時又將相應的支出違規進行稅前扣除,容易產生涉稅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對建筑企業而言,是否能夠取得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直接決定了成本費用支出。因此,企業在業務交易時需注意上游供貨商或服務提供商能否及時開具發票,同時在入賬時需注意取得發票是否符合規定、票面信息是否與經濟業務一致、是否為作廢發票等。對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4、風險提示:施工過程中產生揚塵未按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風險描述:施工揚塵是指本地區所有進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和道橋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對大氣造成污染的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和細顆粒物等粉塵的總稱,屬于大氣污染物中的一般性粉塵,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應稅污染物。根據《廣東省稅務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規定,施工揚塵采用核定計算方式征收環境保護稅,由于環境保護稅開征時間不長,建筑企業如果對政策理解不透,可能導致企業忽略環境保護稅的申報繳納,產生少繳稅款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采用抽樣測算特征值系數方式核定征收。建筑企業應按月確定工程量,根據實際施工面積計算揚塵排放量,并按季度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施工排放揚塵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揚塵產生量系數-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一般性粉塵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其中,一般性粉塵污染當量值為4,廣東省確定的適用稅額為1.8,揚塵產生量系數及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參照《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發布部分行業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抽樣測算特征值系數的公告》(粵環發〔2018〕2號)相關規定。
5、風險提示:承租建筑施工設備取得發票的項目稅率易出錯
風險描述: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建筑企業在施工工程承租了施工設備如腳手架、鉤機等,若出租方配備了操作人員,應取得稅率為9%的增值稅發票,如對策把握不準,企業可能以購進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取得稅率為13%的增值稅發票,產生涉稅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建筑企業在承租建筑施工設備時應注意區分出租方是否配備操作人員的情況,如果出租方負責安裝操作應按購進建筑服務取得增值稅發票,否則按購進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取得增值稅發票。
6、風險提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未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風險描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一條,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建筑企業一般規模較大,業務鏈復雜,簽訂建筑施工、工程采購、勞務分包等合同較多,加上紙質版合同管理難、效率低,越來越多建筑企業采用電子化的合同,容易忽略電子合同的印花稅申報。
風險防控建議:納稅人在經營過程中簽訂的電子合同,應及時申報繳納應稅憑證對應的印花稅。由于印花稅征稅范圍較廣、稅目較多,納稅人需要事前準確掌握相關法規條例,避免出現稅款滯納風險。
7、風險提示:簡易計稅項目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申報抵扣
風險描述: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建筑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就不同的項目,分別依法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在企業實際經營過程中,購進的貨物、勞務和服務一般用于多個項目,可能存在購進貨物、勞務和服務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抵扣了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問題,存在較大的稅收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對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簡易計稅項目,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已抵扣的應將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轉出,及時糾正稅收違規行為。
8、風險提示:發生納稅義務未及時申報繳納增值稅
風險描述: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完成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建筑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按照開票時間、收款時間和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孰先的原則確認。有部分建筑企業對政策理解不深,認為不收款就不確認增值稅收入,由于業主資金困難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程款等原因,未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確認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存在較大稅收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建筑企業應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到期后及時開具發票,若經雙方約定推遲付款時間的,應及時簽訂補充協議,按新的付款時間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并開具發票申報納稅,避免帶來稅款滯納風險。
9、風險提示: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風險
風險描述:建筑企業的上游供應商數量眾多,成分比較復雜,部分建筑材料是從農民、個體戶或者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供應商一旦不按規定開具或者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建筑企業就容易產生接受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風險,面臨補繳企業所得稅風險。若企業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該部分發票將無法抵扣,已抵扣的相應進項稅額也需作轉出處理。如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惡意接收虛開增值稅發票,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還需承擔刑事責任。
風險防控建議:建筑企業在購進貨物或者服務時要提高防范意識,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嚴格發票審核,審查取得發票的真實性,確保“資金流”“發票流”和“貨物或服務流”三流一致。對不符合要求的發票不予接收并要求開票方重新開具,若發現供貨方失聯或對取得的發票存在疑問,應當暫緩抵扣有關進項稅款,必要時可向稅務機關求助查證。
10、風險提示:兼營與混合銷售未分別核算
風險描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若建筑企業兼營與混合銷售劃分不清又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容易導致稅率適用錯誤,產生稅收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建筑企業在會計處理上應注意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收入和建筑安裝服務的銷售額,正確理解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定義,防范稅收風險。
11、風險提示:跨省項目人員未辦理全員全額扣繳
風險描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第二條規定,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建筑企業跨省項目若未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將對該項目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風險防控建議:建筑企業應就自身的跨省異地施工項目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12、風險提示:未按規定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及留存備查資料
風險描述: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建筑業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以及為甲供工程或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部分建筑企業對稅收政策把握不準,容易錯誤選擇計稅方法,應適用簡易計稅的未適用簡易計稅。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相關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部分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容易忽略留存相關證明材料。
風險防控建議: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納稅人可根據項目稅負和發包方情況,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者簡易計稅方法,企業應注意按規定強制適用簡易計稅情形的不能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公告雖明確建筑企業選擇適用簡易計稅的項目不用再備案,但仍需將以下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一)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五、房地產行業涉稅風險點
1、風險提示:簽訂合同未申報繳納印花稅
風險描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房地產企業簽訂土地出讓或轉讓、規劃設計、建筑施工等合同較多,容易忽略合同印花稅申報。
風險防控建議:納稅人在經營過程中簽訂合同,及時申報繳納應稅憑證對應的印花稅。由于印花稅征稅范圍較廣、稅目較多,納稅人需要事前準確掌握相關法規條例,避免出現稅款滯納風險。
2、風險提示:超限額列支預提費用
風險描述: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部分納稅人在預提費用時由于不熟悉政策,預提費用可能忽略總金額10%比例的限制,導致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多列支成本。
風險防控建議:房地產企業應準確把握政策規定,側重注意稅收法規規定的預提比例上限。對于出包工程而言,發票不足金額預提費用不能超過出包合同總金額的10%,同時也要注意在政策允許的費用范圍內預提。政策中已以列舉的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只有出包工程、公共配套設施、報批報建費用和物業完善費用才可預提,切勿超范圍列支預提費用。
3、風險提示:違規扣除利息支出
風險描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房地產企業支付的利息,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實際業務中,部分納稅人通過非金融企業進行貸款融資,其較一般金融企業同期同類利率高,在不熟悉政策情況下全額列支利息成本。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房地產企業對符合資本化的利息支出應當按規定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作為財務費用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部分納稅人往往不熟悉政策細節內容或把握不準,導致發生違規扣除利息支出情形。
風險防控建議:房地產企業對投入資金量要求高,主要依賴金融機構貸款。同時,部分企業在銀行收縮貸款情況下通過民間借貸獲得資金流,利息成本高,因此作為借款方,需要重點關注利息支出。一方面,稅收政策有明確規定,超標的貸款利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須認真梳理貸款合同內容,確保利息超標部分不作稅前列支。且對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納稅人是負有舉證責任的,即企業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另一方面,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企業應對準確將該部分貸款利息支出區分出來,避免違規列支財務費用。
4、風險提示:缺失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
風險描述: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同時,該公告第六條規定,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而房地產企業經營環節多、業務交易量和交易對象規模不一,尤其是對一些零散的人工費用、代理費用,部分情況下未能及時取得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但同時又將相應的支出違規進行稅前扣除,容易產生涉稅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對房地產企業而言,是否能夠取得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直接決定了成本費用支出。因此,企業在業務交易時需注意上游供貨商或服務提供商能否及時開具發票,同時在入賬時需注意取得發票是否符合規定、票面信息是否與經濟業務一致、是否為作廢發票等。
5、風險提示:外購禮品用于贈送客戶涉稅風險
風險描述:房地產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因銷售或者宣傳等營銷性質活動需要,外購禮品贈送客戶的情況時有發生。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該行為應視同銷售處理。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禮品贈送支出屬于業務招待支出,只能按照發生額的60%作稅前扣除且不得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0.5%。因此,禮品贈送業務若財務處理不當,容易造成稅收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房地產企業發生向客戶贈送禮品的業務時,財務上要及時作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處理。同時,要注意兩者之間存在處理上的差異,視同銷售收入確認的,增值稅要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順序來確定,企業所得稅則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在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后,則須按照營業收入和業務招待費支出總額,確定該項費用的稅前扣除限額。
6、風險提示:違規代征契稅
風險描述: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代征的單位和個人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部分房地產企業對該方面政策不熟悉,向購房者代收所謂“辦證費”中包含了契稅稅款,實際已違反了稅收征管法的上述規定,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也給購房者帶來了一定的涉稅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在未按照規定程序取得稅務機關代征委托情況下,房地產企業不應向購房者代收任何契稅稅款,如已收取相關費用則應當盡快退回,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7、風險提示:車位銷售未及時確認收入
風險描述:車位銷售收入一般是在項目竣工驗收,首次確認產權后進行,屬于現售行為,根據現行稅收政策需要同時確認收入。但部分房地產企業由于不熟悉稅收政策,在取得車位銷售收入時,特別是對于不需要辦理產權證的車位(人防工程部分)既未開具發票,也不作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存在極大稅收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企業應當梳理銷售業務和款項,對已取得產權或交付使用的車位銷售時要及時作收入確認,避免帶來稅款滯納風險。
8、風險提示:預售階段涉稅風險
風險描述: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一條有關規定,房地產企業在預售環節收到的預收款進入監管賬戶,收款次月征收期須要按照上述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包括增值稅預繳申報和土地增值稅預征。同時,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九條,企業需要根據預計毛利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但部分房地產企業由于不熟悉稅收政策,未能夠按照規定申報預繳或未能足額申報預繳稅款。
風險防控建議:房地產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在項目竣工前為迅速回籠資金采取預售方式銷售,預收款需要及時足額作相應的稅款預繳,避免產生稅款滯納風險。
9、風險提示:收入確認時點滯后
風險描述: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三條和第九條有關規定,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或視為完工后,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部分房地產企業由于對稅收政策不熟悉,未區分會計和稅法的收入確認原則差異,導致企業在確認收入時點滯后,進而產生稅款滯納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房地產企業要準確把握開發產品的完工界定,即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或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的,視為已經完工,應當及時確認收入。同時,不同的銷售方式,具有不同的交易環節及操作流程,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亦不同。《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對各種銷售方式下收入的確認時點都作了明確規定。企業應對照這一規定,準確判斷自身銷售方式是否達到確認收入的時點,避免產生收入確認滯后的稅務風險。
10、風險提示:自然人股東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
風險描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房地產企業向個人股東支付股息紅利時,應當預扣或者代扣個人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部分房地產企業由于不熟悉政策,可能存在應扣未扣情形,尤其對于一些非貨幣形式的股東分紅、贈送等行為,未準確掌握政策,容易產生稅收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根據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房地產企業在向股東支付股息紅利或以其他形式分紅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及時預扣或代扣稅款,并且做好臺賬。同時,會計處理上要準確把握分紅和往來賬的區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部分股東長期借款需依照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稅,房地產業屬于資金密集行業,資金往來多,在這方面更需多加注意,避免產生稅收風險。
六、加油站行業涉稅風險點
1、風險提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涉稅風險
風險描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因成品油的受眾面廣,加油站企業的銷售對象離散度高、現金結算的情況較多,使得加油站企業通常存在較大比例的無票銷售的情況。比如大量的私家車等非經營主體采購成品油不需要取得發票;某些行業如農業,本身屬于免稅企業,采購成品油也不需要取得發票等。因此,部分財務人員或企業利用此部分富余票的銷售額進行虛開發票行為,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造成稅款流失,同時也涉嫌觸犯刑法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的條款,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風險防控建議:加油站企業應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發票的管理,一方面提升企業法律意識,杜絕企業層面的違法行為發生;另一方面要加強對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建立健全成品油進銷存明細臺賬,并制定日常監管制度,定期核查臺賬數據,避免利用富余發票進行虛開等違法行為發生。
2、風險提示:無票銷售未及時確認收入
風險描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加油站企業因其自身特點,存在比例較大的無票銷售情況,通常加油站企業無票銷售收入一般是在月末統計,并在次月申報期內對無票銷售收入進行統計并上報。但存在部分加油站企業因數據錯誤、購銷存臺賬不全、主觀故意隱瞞等原因,未及時將無票銷售部分如實計入當期收入,此項操作造成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的稅收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加油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成品油購銷存明細臺賬,并制定日常監管制度,定期核查臺賬數據與實際庫存的一致性,同時配合稅務機關安裝加油站智能稅控系統,實時讀取加油機數據,便于成品油進銷存的動態管理與監督,確保無票銷售收入在當月確認并申報繳納相應稅款,避免發生偷漏稅、稅款滯納等風險。
3、風險提示: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時違規開票
風險描述:根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第五條規定,加油站以收取加油憑證(簿)、加油卡方式銷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十二條規定,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以下簡稱“預售單位”)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不征收增值稅。預售單位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可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后,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記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與預售單位結算油款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根據實際結算的油款向預售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加油站企業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的業務較多,部分企業因對政策熟悉度不高,容易錯誤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對購卡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風險防控建議:加油站企業應按照政策規定,嚴格執行預售卡業務按預收款方法進行賬務處理,同時可開具普通發票,選擇“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的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發票稅率欄選擇“不征稅”。如果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按政策在其加油后按回籠記錄開具。如預售單位要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加油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開具的發票信息需與實際結算的商品名稱、油款金額一致,以規范加油卡出售、賬務處理、開票等流程,避免可能出現的違規開具發票風險。
4、風險提示:銷售折扣未正確開具發票
風險描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的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加油站企業經常開展打折促銷等優惠活動,開具發票時若不注意折扣金額的填寫,可能導致折扣金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的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加油站企業在發生打折促銷、滿減優惠等銷售折扣行為時,要注意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避免出現相應的涉稅風險。
5、風險提示:違反稅控加油機使用規定
風險描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42號)第三條規定,凡不通過已安裝稅控裝置的加油機或稅控加油機加油,擅自改變稅控裝置或破壞鉛封,導致機器記錄失真或無法記錄,造成少繳或不繳應納稅款的,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42號)第四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配合技術監督部門對所轄加油站的稅控加油機進行檢查,對采用技術手段擅自修改加油數量的,除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還應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成品油經營許可證。部分加油站在日常經營過程中不使用稅控加油機進行加油,或人為導致稅控加油機數據失真,以達到少繳或不繳應納稅款目的。
風險防控建議:加油站企業應確保稅控加油機的正常使用,杜絕人為原因造成的稅控加油機數據異常情況發生。對日常經營過程中發現數據異常的加油機,應立即聯系相關技術部門對問題予以排查,以恢復稅控系統的正常工作。同時配合落實廣東省稅務局推行的加油站智能稅控系統的試點推廣,做好相關數據的收集、比對工作。
6、風險提示:缺失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
風險描述: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同時,該公告第六條規定,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而加油站企業部分情況下未能及時取得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但同時又將相應的支出違規進行稅前扣除,容易產生涉稅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對加油站企業而言,是否能夠取得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直接決定了成本費用支出。因此,企業在業務交易時需注意上游供貨商或服務提供商能否及時開具發票,同時在入賬時需注意取得發票是否符合規定、票面信息是否與經濟業務一致、是否為作廢發票等。
7、風險提示:轉讓加油站房地產有關土地增值稅計稅收入錯誤扣除
風險描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加油站房地產有關土地增值稅計稅收入確認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7〕513號)規定,對依法不得轉讓的成品油零售特許經營權作價或評估作價不應從轉讓加油站整體資產的收入金額中扣除。加油站企業在轉讓房地產時,如將成品油零售特許經營權估價后在收入中扣除,會產生土地增值稅計稅依據減少的稅收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加油站企業轉讓房地產時,不得將成品油零售特許經營權作價后從轉讓加油站整體資產的收入金額中扣除,確保轉讓房地產所取得收入的數據正確。
七、石化行業涉稅風險點
一、風險提示:增值稅發票的品名不規范
風險描述:石油化工產品種類多、品名俗稱多,部分企業財務人員對發票品名開具較為隨意,容易產生稅收風險,即使納稅人沒有變名虛開發票偷騙增值稅和消費稅的主觀意愿,也會因商品品名不規范引發稅收風險,應盡量避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風險防控建議:化工產品的命名應遵循《石油和化工產品目錄和代碼》、《化工產品標準編號及名稱》、《危險化學品目錄》等規則規定的產品分類、命名和代號,開具發票應采用國家規定的標準化名稱品名。
納稅人在簽訂購銷合同、產品檢測、產品驗收入庫、索取增值稅發票時,不得主動要求變更商品名稱,對于供貨方開具的品名與貨物實際名稱不符的,應要求對方更正。應加強內控管理,業務和財務人員要加強工作銜接,遇到技術指標不符、品名不規范時,應查閱技術資料或征詢相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意見,了解標準化名稱,要求供貨方開具規范的品名;對于沒有國標名稱確需采用行業通用名稱、技術通用名稱或企業標準名稱的,應要求供貨方提供有關產品行業命名的有關依據標準、規則和相關文件,以備核查,防范可能產生的稅收風險。
納稅人在銷售石油化工產品時也應遵循上述風險防控建議,按合規原則開具銷售發票品名。
二、風險提示:產品檢測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
風險描述:《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 )第一條規定,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在常溫常壓條件下(25℃/一個標準大氣壓)呈液態狀(瀝青除外)的產品,除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需按規定征收消費稅以外的石化產品,符合該產品的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標準的相應規定(包括產品的名稱、質量標準與相應的標準一致),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石腦油征收消費稅。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如以瀝青產品對外銷售時,該產品符合瀝青產品的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標準的相應規定(包括名稱、型號和質量標準等與相應標準一致),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燃料油征收消費稅。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取消“消費稅稅款抵扣審核”和“成品油消費稅征稅范圍認定”審批事項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取消兩項消費稅審批事項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9號 ),將認定業務由事前備案調整為事后核實,該文第二條規定,納稅人生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第一條第(二)款符合國家標準、石化行業標準的產品和第二條瀝青產品的,在取得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的當月起,不征收消費稅。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在取得產品質量檢驗證明之前未申報繳納消費稅的,應按規定補繳消費稅。
上述兩個文件均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核實納稅人取得的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因此生產這類產品的企業需取得《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并且要符合該產品的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標準的相應規定(包括產品的名稱、質量標準與相應的標準一致),茂名市日常稅務管理中發現存在兩個風險點:一是檢測機構資質不規范;二是檢測項目不符合規定的要求。
風險防控建議:此項產品的檢測業務涉及的征免稅界限要求清晰,備案證據要真實,政策性強,生產企業在提交相關石化產品進行檢測之前,應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了解有關檢測業務的申請、采樣等規定的程序要求,盡量采取留痕、留像、留樣等方法確保采樣真實、流程合規、證據完整;保證技術檢測機構在抽樣和檢測過程中的資料得到完整保存;提供的產品名稱、質量標準要與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標準一致,以便稅務機關能得到充分的資料進行核實和采用,減少稅收風險。
三、風險提示:石化產品變名銷售的風險
風險描述:茂名市石化生產企業中有個別企業從事非標油品的調和工藝,將購進的原料油或半成品進行調油,在銷售環節,有的產品以成品油品名銷售給大型煉化企業,部分產品(或原材料)以其他化工產品名稱開具銷售發票給下游企業,容易涉及違規開具增值稅發票,甚至涉及虛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此外,刑法第二百零五條還規定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風險防控建議:石化產品的生產和貿易屬于大宗商品貿易,交易模式復雜多樣,納稅人應結合自身的經營特點,選擇合法安全的交易方式,規范稅收交易行為,通過提高產品競爭力謀發展,避免涉及偷逃稅費和發票虛開犯罪的風險。
四、風險提示:取得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風險描述:個別石化生產企業或商貿企業為規避、少繳消費稅或增值稅,從加油站等有富余發票的流通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為了掩飾違法行為,中間環節還常常經過貿易公司進行“過票”。通過這種模式,必然會出現實際購貨方和受票方不一致,即“票貨分離”,構成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違規事實,存在較大的稅收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此外,刑法第二百零五條還規定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風險防控建議:石化企業負責人和管理者要加強法律法規學習, 要認識到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化、電子發票的推廣、稅收大數據的應用,無貨虛開、富余票虛開等虛開行為的違法成本越來越大;企業的業務部門應加強對上游客戶的考察,選擇優質客戶,優化供應鏈;財務部門需加強內部監控,確保開票企業必須與供貨方一致, 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不合規的發票。
五、風險提示:生產裝置和生產工藝報備不完備
風險描述: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36號 ) 第七條 規定,境內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企業(以下簡稱使用企業)提請資格備案,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免)稅資格備案表》,其中:第(一)、第(二)款要求提供下列資料:(一)石腦油、燃料油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工藝設計方案、裝置工藝流程以及相關生產設備情況;(二)石腦油、燃料油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物料平衡圖,要求標注每套生產裝置的投入產出比例及年處理能力。
一些企業報備提供的資料過于簡單,存在備查資料不完備的風險,如部分企業備案時只制作關于裝備、工藝的書面說明,缺少建設、監理和驗收等方面的備查資料。
風險防控建議:建議境內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企業在提請資格備案時,應報送規范的《乙烯、芳烴抽提裝置工藝技術規程》,主要包括:裝備技術來源、建設及投產時間、設計技術指標、工藝技術方案及特點和性能指標等裝備概況情況,還有生產方法與工藝基本原理等,提供技術開發單位、工藝技術名稱、承建單位和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等主要內容。留存項目建設的真實和完善的資料是避免風險的關鍵。
六、風險提示:企業研發費用核算的風險點
風險描述:高新技術企業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由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繁雜,企業容易因政策解讀不夠精準而造成的稅收風險,茂名市石化高新技術企業較多,在研發費用核算和稅收扣除方面容易出現稅收風險。研發費用核算的如下風險點應加以注意:
1.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也不得加計扣除;
2.根據研發活動的定義,企業發生七類一般的知識性、技術性活動不屬于稅收意義上的研發活動,其支出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3.研發費用歸集要注意符合有三個口徑,一是會計核算口,二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口徑;三是加計扣除稅收規定口徑。
4.《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從2018年起,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5.委托研發、合作研發的合同需經科技主管部門登記。
6.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應沖減對應的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8.生產單機、單品的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9.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風險防控建議: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國家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促進企業研發創新的一項重要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財務人員要加強研究政策要點、政策調整內容和具體的備案要求、會計核算要求和申報管理規定,記好輔助賬,做好企業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減少因稅收政策不熟悉,核算業務不清晰造成的風險。
七、風險提示:反映購銷業務真實性的證據材料不完整
風險描述:增值稅的稅收管理中,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中十分注重交易業務真實性的核查,國家稅務總局也出臺許多核查貨物銷售業務真實性的相關政策規定。此外,《民法典》第九章第五百九十八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第五百九十九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因此,合同單證等要盡量按規定索取、記賬和留存備查。
風險防控建議:石化產品大多是危化品,貨物運輸和儲存比一般貨物特殊,運輸工具和儲存設備都需要專業設備和工具并遵循危化品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運作;此外,不管是產品貨權在流通中經過多少次轉移,貨物的源頭或終端大都在石化生產企業,貨物運輸和儲存也是稅務部門核查的關鍵環節。因此,生產企業在日常管理中應當留存好購銷合同、增值稅發票、出入庫單、倉儲租賃合同、過磅單、運輸發票、銷售清單、記賬憑證等單證資料,以證明交易的真實性,規模較大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統,提升營銷和單證管理效能,管控好涉稅風險。
八、風險提示:自產自用成品油應稅產品的風險點
風險描述:個別成品油生產企業經常發生將生產的成品油作為直接材料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或將自產成品油產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業務。涉及的風險點有: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作為投資、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銷售。應計算并繳納增值稅。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作為直接材料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構成最終應稅消費品的實體。所稱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因此,納稅人要注意這些業務的正確核算。
風險防控建議:茂名是石化工業大市,規模以上石油煉化生產企業和石化生產企業較多,涉及成品油產品自產自用的情況比較普遍,自產自用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部門等,財務部門需準確核算按領用(或移送)時的數量和生產成本,按相關規定計算計稅價格和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稅費,并調整相應的會計科目,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相關稅費。
九、風險提示:石化商貿企業“三流”不一致的風險
風險描述:“三流”一致,是指銷售方、開票方和收款方為同一主體;購買方、受票方和付款方為同一主體。《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明確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實際經濟活動中,“三流”比對雖不能直接作為判斷虛開與否的依據,卻能夠為稅務機關對企業之間的業務交易是否真實進行稅務檢查提供思路和抓手。若“三流”不一致,納稅人是否存在少繳稅款,背后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或其他合理情形;若交易“三流一致”,交易實質是否也“三流”一致,形式上的一致背后有沒有資金回流等異常線索,支付金額與貨物數量是否匹配等。
風險防控建議:要求“三流”一致的實質是要求納稅人對真實業務交易規定的遵從,隨著稅務大數據應用、規范資金支付以及跨部門數據共享等信息化應用技術的進步,稅務機關擁有更豐富的信息來源和更有力的檢查手段,“三流一致”“以票控稅”等傳統方法將結合信息化得到進一步的強化。現階段,各地石化商貿企業的合同、物流和資金支付等方式復雜、形式多樣,引發稅務風險的可能性也相應增大,納稅人應加強稅法的學習,理解稅法的內涵,防范可能導致的風險。
十、風險提示:融資貿易隱藏的涉稅風險
風險描述:實際經濟活動中,銀行根據企業貿易特征和上下游客戶資信實力,以單筆或額度授信方式,提供銀行短期金融產品和封閉貸款,以企業銷售收入或貿易所產生的確定的未來現金流作為直接還款來源的融資業務,稱為自償性貿易融資。在現實企業貿易經營中,由于部分貿易企業缺乏足夠的資信,很難從銀行通過自償性的貿易融資解決流動性資金不足的問題。為解決自身資金需求,其中一個辦法便是通過與擁有良好銀行信用的國企合作,讓國企加入貿易鏈中,以國企名義與客戶簽訂貿易合同,取得銀行融資,這種合作以融資為目的,一旦實際貿易出現問題,資金鏈斷裂,國企容易受到巨大損失。
在這樣的貿易過程中,由于上下游客戶都由他人控制,存在極大的資金風險、法律風險和稅收風險。如,在稅收風險方面,易產生由于上游客戶經營不善、資金鏈斷裂和虛開發票等與原因,造成相關企業無法取得進項發票抵扣、無法開具增值稅銷項發票而要全額繳交銷售環節稅費的風險等。國資委2018年7月13日發布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第九條明確了若干要追究責任的情形,其中包括:“違反規定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或‘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
風險防控建議:茂名市石化貿易產品中的成品油、乙烯等,單價高、交易額大,具備作為融資貿易產品的特征,經營中,各方應規避這類違規貿易形式,采取真實交易方式開展商貿合作;相關企業要了解合作方的資金、信譽和經營現狀,要了解石化產品的市場信息;了解和監管貨物的品質、數量,防止發生交貨驗貨環節存在的管控不足甚至放手不管的情形;標的物盡量做到實際交付,如采用指示交付也要手續合規、完備,防止只有形式上的進倉單、收貨確認單和發票等單據而導致的“走單不走貨”的風險,保證企業商貿活動依法有序、健康發展。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