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各種業務紛繁復雜,尤其是遇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問題,直接收款式操作還好說,可是遇到賒銷、分期、代銷等操作會不會瞬間迷糊?那么有這些困惑的小伙伴趕快看過來吧!
Part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Part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下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1.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2.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3.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4.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Part 3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二)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四)納稅人發生下列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情形,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第四十五條
來源:天津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