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問題疑難解答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以后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扣繳義務人應當如何計算預扣預繳稅額?
答:(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余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余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納稅年度終了后余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一、對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月份數計算累計減除費用。……四、本公告所稱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是指自納稅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職時,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過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規定:“一、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后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注欄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字樣。
二、學生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預扣預繳方法進行了什么完善調整?
答: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算公式為: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收入額-累計減除費用)×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在本單位開始實習月份起至本月的實習月份數計算。
上述公式中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按照2018年第61號公告所附的《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執行。
如,學生小張7月份在某公司實習取得勞務報酬3000元。扣繳單位在為其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可采取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稅款。如采用該方法,那么小張7月份勞務報酬扣除5000元減除費用后則無需預繳稅款,比預扣預繳方法完善調整前少預繳440元。如小張年內再無其他綜合所得,也就無需辦理年度匯算退稅。
三、兩處取得工資薪金按月代扣代繳的時候兩個扣繳義務人都按照5000減除費用代扣代繳嗎?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因此,如果納稅人存在兩處以上工資薪金所得且都按照5000減除費用代扣代繳,在年度匯算時可能需要補稅。為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建議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確認后,選擇在一處扣除每月5000元的減除費用。
四、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如何確定所得來源地?
答:(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第三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五)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個人取得歸屬于中國境內(以下稱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計算,包括其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的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且當期同時在境內、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屬境內、境外工作天數占當期公歷天數的比例計算確定來源于境內、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境外工作天數按照當期公歷天數減去當期境內工作天數計算。......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個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規定多繳納稅款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退稅。”
來源:財稅解讀、北京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