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今天正式開始實施,有啥變化?
一、取消專項用途規定
隨著預算制度的不斷改革,自2016年起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不再指定專項用途。同時,考慮稅收分配和使用屬于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問題,一般不在稅法中規定,因此,《城建稅法》不再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專項用途。
二、增加增值稅留抵退稅相關規定
為避免增加留抵退稅企業的負擔,2018年,財政部、稅務總局發文明確,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城建稅法》將現行規定上升為法律,明確從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三、明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為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四、明確“納稅人所在地”的定義
確定納稅人所在地是為了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具體適用稅率,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1.征收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2.計稅依據
《城建稅法》第二條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確定辦法,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該條對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規定,源自2018年發布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文件中規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城建稅法》將該規定上升為了法律。
舉個例子
甲企業適用7%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2021年7月需要繳納增值稅100萬元,上月申請并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20萬元,則其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額為(100-20)×7%=5.6(萬元)。甲企業可將申請退還的20萬元留抵稅額在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中扣除,可少繳納稅款20×7%=1.4(萬元)。
3.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根據納稅人所在區域不同,分為3檔。
納稅人所在區域
稅率 市區
7% 縣城、鎮
5% 不在市區、
1% 縣城或者鎮
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4.優惠政策
《城建稅法》第六條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特殊產業和群體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因此,《城建稅法》實施后,國務院仍可以針對特定事項等制定減免稅優惠,這為不斷出臺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政策留下了空間。
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還散見于多個規范性文件。
①符合條件的吸納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就業的企業和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的,在規定年度內,可在限額內按順序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
②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包含城市維護建設稅在內的“六稅兩附加”,且如果其已依法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此優惠政策。
③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建稅法》第七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2021年7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整合。”
城市維護建設稅申報表與增值稅、消費稅申報表整合后,在現行申報規則和功能不變的基礎上,納稅人填寫表單數量和納稅人辦稅時間將被進一步壓縮。
來源:安慶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