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否屬于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必備條件?
答: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所得稅,僅僅是判斷工資薪金是否合理的判斷標準之一。但是不要簡單的認為未扣繳個稅的工資就沒法稅前扣除,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是2個不同的稅種。
參考如下:
參考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參考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 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 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3. 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4. 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參考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參考四《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二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參考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來源:財稅早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