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代開發票,切記不得隨意找個地方就開具,否則屬于無效憑證!
自然人代開發票應該在貨物銷售地、勞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服務提供地、工程施工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一定要注意這幾個“地”!
參考一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關于增值稅納稅地點第(三)項規定,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參考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參考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十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