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納稅人通過簽訂“陰陽合同”偷稅漏稅的情況屢見不鮮,因此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小博梳理了實踐中常見的四類“陰陽合同”,并做了相應的財稅分析,為納稅人準確認定“陰陽合同”,做好合規工作提供參考。
“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其中“陽合同”是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備案登記的合同;“負面合同”是一種不真實、不合法、未登記的合同。從稅收角度看,“陰陽合同”主要是指商事主體(納稅人)背離交易的初衷和本質,以虛假的方式隱瞞、拆分某一(類)交易的應納稅所得額或事項,以達到減少、逃避納稅的目的,是一種明顯的故意逃稅行為。
今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明確要求,要加強防范體系建設,對隱瞞收入、虛列成本、轉移利潤以及利用“稅收洼地”“陰陽合同”和關聯交易等偷稅漏稅行為依法加強防控和監督檢查。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對于偷稅、抗稅、騙稅行為,稅務機關不受規定期限征收其欠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騙取的稅款。
實踐中,涉及個人支付的案件容易出現“陰陽合同”,部分企業可能出于各種原因主動或被動簽訂“陰陽合同”。
虛構業務,虛增營業收入
◎典型案例
近日,因連續幾年財務造假和上市公司虛假披露,不少自然人投資者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法院判決上市公司賠償投資者5萬余人損失,共計約24億元。特別是判決明確了被告特別是實際控制人和當時的董事、監事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偽造、變造增值稅專用發票,虛構業務,進而虛增營業收入,是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手段之一。
◎風險分析
實踐中,一些上市公司為了粉飾財務報表,鋌而走險,通過虛構業務增加營業收入和利潤。在這個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陰陽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有人錯誤地認為企業虛增營業收入后會繳納相應的稅款,這樣虛增的收入在形式上就能滿足稅法的要求,這樣就不會有很大的風險。但這會涉嫌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一旦被發現,企業將為其擾亂資本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付出高昂的代價。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嚴厲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明確指出,對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未披露信息交易、編造和傳播虛假信息等重大違法案件,要依法嚴肅查處。因此,筆者提醒上市公司不要為了財務報表的“紙面財富”而繳納“真金白銀”的稅款,承擔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私人家庭收錢,簽訂低價合同
◎典型案例
王系甲公司股東,擬以5000萬元的價格將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轉讓給李。為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王與李簽訂了“正式”合同,約定價款3000萬元。然而,兩人私下約定,李將匯款到張及其家人的賬戶,共計2000萬元。
◎風險分析
一般來說,有了授權,稅務機關可以獲取個人銀行和第三方支付軟件的支付明細。因此,如果納稅人簽訂的是低成本的“正合同”,即使價格在商業上不合理,但私人住戶實際履行了“負合同”規定的義務,這種做法也不是萬無一失的。需要提醒的是,“陰陽合同”的形式很多,除了商業合同、聊天記錄、錄音等。可能都變成了“陰合同”的形式。基于此,納稅人不應僥幸,誤以為再沒有簽訂商業合同就不構成“陰陽合同”。
做個新面孔,掩蓋交易真相
◎典型案例
張向B公司介紹了一項業務,獲得了1000萬元的傭金。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該傭金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計入綜合所得計算,累進稅率最高可達45%。
但在實踐中,張某與B公司簽訂了股權購買協議,約定B公司以1000萬元的價格購買張某擁有的某公司股權,公司處于虧損狀態,評估公允價值極低。簽訂本股權購買協議后,張的業務介紹行為被“打包”為股權轉讓行為,其勞務報酬收入也被“打包”為財產轉讓收入,個人所得稅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
◎風險分析
本案中,納稅人“重塑”真實業務,簽訂合同隱瞞真實交易,明顯具有欺騙性和隱蔽性。張雖然繳納了稅款,但其適用所得的性質不符合實際情況,故意少繳稅款。同時,如果B公司在取得張公司股權后短時間內注銷公司,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相應損失,很可能其經營行為會因不合理而受到質疑。
拆除工資,改變收入性質
◎典型案例
D公司多位高管計劃接受所謂“稅務專家”制定的“規劃方案”,拆分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以減輕個人所得稅負擔。具體來說,假設高管趙年薪(稅前)為200萬元,其中50萬元由D公司支付,其余150萬元通過第三方人力資源平臺結算。平臺承諾為D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差額發票,用于企業的費用處理。平臺拿到錢后,會在平臺所在地以現金轉賬或核定征收收入的方式繳納較低的稅,稅后的錢會以轉賬的形式匯回高管或其家屬的賬戶。
◎風險分析
不真正拆分勞動合同的工資,通過第三方平臺將一部分轉化為外部人工成本,然后適用較低的核定征收率,減輕個人所得稅負擔,是一些服務機構吸引客戶的常見方式之一。這種形式掩蓋了雇傭的真相,是典型的非法策劃。因為,如果不能證明員工與人力資源平臺的對外服務關系屬實,就會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員工偷稅漏稅。近年來,監管部門越來越重視擬上市公司的涉稅事項。筆者建議擬上市公司及時檢查相關人員的薪酬是否合規,如存在薪酬未實際發放的情況,應盡快予以糾正和恢復,以免因不合規而阻礙上市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