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新的一年,202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已經啟動。近期,整理一些跨年問題是大多數企業的工作重點之一。結合實際工作經驗,提醒企業注意稅前扣除憑證和納稅調整項目的管理,為“一步到位”完成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做好準備。
關注1:
準備稅前扣除證明
近期,納稅人應及時整理取得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特別是對于一些跨年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情況,企業一方面要盡可能及時取得增值稅發票,另一方面要準確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
一是要注意及時取得2021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對于此類事項,企業應注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企業應在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結算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企業應取得發票等外部憑證而未取得的,或取得不合規發票等外部憑證的,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的,應在當年期末結算期末前要求對方補足或調換發票等外部憑證。發票等外部憑證在更換、置換后符合要求,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也要注意一些“特殊”的規定。比如某公司于2021年11月購買了一項固定資產并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尚未結算,直到最終結算期末才取得全額發票。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合同約定的金額可以暫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取得發票后再進行調整。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企業應制作和整理相應的臺賬,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取得完整的發票,及時調整固定資產相應的計稅依據。
二是要注意往年稅前扣除憑證的跨年處理。例如,2019年,乙公司統一生產了一批工作服,要求員工穿著工作服工作,導致了一筆工作服費用。直到2022年1月才取得相應的增值稅發票。2019年匯算清繳時,因未取得合規稅前扣除證明,企業B增加了相應費用。本案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務處理若干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的規定,經專項申報和說明,允許企業彌補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未扣除或少扣除的費用,但彌補確認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據此,企業B可以在取得相應增值稅發票后進行追溯調整,在2019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相應費用,而不是在2021年或2022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關注2:
稅務處理口徑不同
對于同一涉稅事項,稅務和會計之間可能存在處理口徑的差異,不同稅種有不同的處理規定,可能導致存在增值稅及附加稅申報表、本年累計銷售額、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本年累計營業收入或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本年累計營業收入等欄目。,以及企業的財務報表。
企業應注意跨年事件稅務處理的差異。以現金折扣為例。在稅務處理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支付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但在會計處理方面,2020年12月11日財政部會計司發布的《關于收入準則實施的問答》明確,企業銷售商品時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關于可變對價的相關規定處理。這意味著,當實現銷售并確認收入時,現金折扣應計入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但不確認為收入。也就是說,現金折扣通常發生在賒銷商品和提供服務的交易中。會計核算時,現金折扣應計入“預計負債”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同一涉稅事項,不同稅種之間的征收口徑可能存在差異。比如企業固定資產清理時,按照清理后的凈收入或凈利潤虧損處理企業所得稅。如果凈收入為凈收入,則可能轉入“營業外收入”或“資產處置損益”;如果是凈虧損,可能轉入“營業外支出”或“資產處置損益”;在增值稅方面,企業需要根據固定資產清理所得確認銷售額,并按照出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關注3:
準確判斷“當期”事件
企業實踐中跨期事項較多,但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在“當期發生期”進行涉稅處理。這就要求企業準確判斷具體涉稅事項“發生在當期”的時間。
納稅人應注意準確判斷除夕事件的“發生期”,及時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如2021年12月,丁公司發生資產損失50萬元,符合相應條件,已作為資產損失處理。2022年2月,丁公司部分挽回資產損失共計30萬元。此時公司尚未結清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下一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本案中,丁公司收回的30萬元“當期”為2022年,企業應確認2022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而非沖減2021年虧損。
關注4:
報稅的邏輯不同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采用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匯算清繳。這導致月度(季度)預付款申報與年度最終結算申報存在一定差異。
例如,根據《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的申報邏輯,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等項目不需要納稅調整, 這將導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的“應納所得稅”項目和《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中的“應納所得稅”項目與“本年累計發生額”存在差異再比如,在實踐中,部分企業可能會在年度審計時對財務報表中的項目進行審計調整, 這也可能導致《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填報的財務數據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的財務數據不一致。 企業要高度重視這些差異,準確申報年度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