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普通合伙企業、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有什么區別?
內容
我國合伙企業法將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三種類型。
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普通合伙是指一個合伙人或者幾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的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和其他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三種合伙企業的主要區別:
1.合伙企業的名稱。
分別標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字樣。
2.合伙人要求。
所需人數為二人以上、二人以上、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其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機構或者社會團體。
3.出資形式要求。
分別是貨幣、貨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產權和服務;貨幣、貨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和服務;有限合伙人不得通過勞務出資。
4.合伙事務執行人。
普通合伙人享有執行合伙事務的平等權利;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將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和提取報酬的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5.責任承擔。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合伙人入伙前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特殊普通合伙中,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和其他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轉為普通合伙人的,在擔任有限合伙人期間對有限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合伙人的繼承人資格。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的繼承人,應當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自繼承之日起取得合伙企業合伙人資格;有限合伙人的繼承人或者權利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資格。
政策依據:《合伙企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