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據“財政部”最新消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有關要求,為有效化解農資價格上漲對農民種糧收益的影響,穩定農民收入,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近日,中央財政下達實際種糧農民一次性補貼資金200億元,用于對實際種糧農民發放一次性補貼,彌補今年以來農資成本上漲帶來的增支影響。
那么,收到政府的財政補貼如何做稅務處理呢?提前給你整理好了!
一、收到的財政部門的糧食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執行;已經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可以按現行紅字發票管理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將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從銷售額中扣減。
二、收到的財政部門的糧食補貼,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因此,企業取得的糧食補貼同時符合上述不征稅收入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否則應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來源:中稅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