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建設,一系列稅收政策:企業所得稅最高15%,個人所得稅最高15%,進口商品免關稅,讓不少想在海南創業的投資者蠢蠢欲動。
但當他們來到了工商局時,卻犯起了難!看上去簡簡單單的開公司,竟然差別有那么大,不知道哪種公司形式最有“錢途”。
公司、個獨、個體戶,它們究竟有啥不一樣?新注冊的時候該怎么選擇類型?別慌!今天,小博今天就給各位老板補補課~讓你們在選擇的時候更加得心應手!
01 公司、個體戶還是個獨,傻傻分不清楚?
(1)公司
首先我們要明白這三者的含義:公司是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從嚴格意義上講,公司是指即依照法律規定,由股東出資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
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對外承擔責任形式是有限責任,其中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家庭或戶,個體工商戶還可以起字號,并以其字號進行活動。
基本特征:
1. 個體工商戶是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或家庭。
2. 自然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必須依法核準登記。
3. 個體工商戶只能經營法律、政策允許個體經營的行業。
(3)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即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
基本特點:
1. 企業的建立與解散程序簡單。
2. 經營管理靈活自由。
3. 業主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適宜風險大的行業。
4. 企業的規模有限。
5. 企業的存在缺乏可靠性。
(4)合伙企業
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組織體,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兩種類型。普通合伙企業的所有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則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前者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者則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現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成立的基礎在于合伙協議,合伙人簽訂合伙協議后登記后合伙企業即告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個體戶、個獨都要繳納增值稅、附加稅費等稅種,一般情況下只有在所得稅上會有差異。
對于公司來說交完企業所得稅后,凈利潤進行給股東分配,分配給股東的時候還要繳納20%的紅利個稅,也就是說25%的企業所得稅+(1-25%)*20%的個稅,所得稅的稅負大概在40%左右。
而個體戶和個獨來說不是獨立的法人組織,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要繳納個稅,個稅的稅目也不是紅利,是經營所得,經營所得的稅率是隨著應納稅所得額不同,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也不同。
舉個例子,有一個公司利潤是100萬,那么企業所得稅是25萬,個稅是(100-25)*20%=15萬,分到股東手里實際就是100-25-15=60萬。
如果改為設立個體戶或者個獨,個稅如果采用查賬征收的話,個稅
=100*35%-6.55=28.45萬。那么分到股東手里實際就是100-28.45=71.55萬。
如果個稅采用核定征收的話,一般來說稅額更低。
也許有人會問,個獨和個體戶有何不同。從稅負上來說,沒啥不同,只不過個體戶管控上比個人獨資企業要松一些,個獨比個體戶聽起來高大上一些。
商事主體形式優缺點
02 它們涉及哪些稅種和優惠?
商事主體類型,在稅務上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15萬/月,45萬/季度免征增值稅和附加稅。
一般納稅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對于注冊公司,在公司稅務性質上是作為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好,主要看上下游企業對專票的需求以及企業進項發票多少,咨詢專業會計。
四種類型企業常見稅種的區別
有限公司和個體工商戶享受小微企業年納稅所得額100萬以下減半征收優惠,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享受該政策。
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所得稅按季度或者按月申報繳納,所以在稅務環節更加注意,不然一不小心就得先繳稅(5%-35%)
在這里和大家明確一點,雖然有限公司除了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向其股東分紅還需要繳納20%個人所得稅(可以不分紅留存公司),看似雙重征收稅收很高,而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只需要繳納個人經營所得稅一重稅,但隨著現在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一重稅實際稅負或許更高。
03 選擇有限責任公司、個獨、個體戶哪個更好?
從所得稅角度考慮,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相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成本較少;但從債務承擔角度考慮,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人僅需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的債務,相比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風險較小。
除以上因素外,創業者在選擇創業形式時,還需要考慮長遠的發展規模等。因此,小博認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適合之分,沒有絕對的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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