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對鼓勵類產業企業如何認定實質性經營作出權威解答。
全文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
(2021年第1號)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現就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下簡稱“自貿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適用于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居民企業設立在自貿港的分支機構以及非居民企業設立在自貿港的機構、場所。
二、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從事鼓勵類產業項目,并且在自貿港之外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在自貿港,屬于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
對于僅在自貿港注冊登記,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任一項不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不屬于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不得享受自貿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從事鼓勵類產業項目,在自貿港之外設立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對各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屬于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
四、注冊在自貿港之外的居民企業在自貿港設立分支機構的,或者非居民企業在自貿港設立機構、場所的,該分支機構或機構、場所具備生產經營職能,并具備與其生產經營職能相匹配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屬于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
五、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其在自貿港之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或者注冊在自貿港之外的居民企業,其在自貿港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計算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應納稅所得額和稅款,并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設立在自貿港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符合規定條件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稅款,并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七、符合實質性運營并享受自貿港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的規定,歸集整理留存相關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八、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執行查賬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
政策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2020年6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明確了實質性運營的基本概念。為貫徹落實好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防范稅收風險,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本《公告》,進一步明確實質性運營的具體內容。
二、《公告》主要內容
?。ㄒ唬豆妗返谝粭l明確了適用對象問題?!豆妗愤m用于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下簡稱“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居民企業設立在自貿港的分支機構以及非居民企業設立在自貿港的機構、場所。
?。ǘ豆妗返诙l明確了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從事鼓勵類產業項目,并且在自貿港之外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其實質性運營問題。第一,對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在自貿港之外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其在自貿港應同時具備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四要素,才屬于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第二,上述四要素中,生產經營在自貿港,是指居民企業在自貿港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主要生產經營地點在自貿港或者對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自貿港;人員在自貿港,是指居民企業有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的從業人員在自貿港工作,且與居民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賬務在自貿港,是指居民企業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等會計檔案資料存放在自貿港,居民企業的主要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在自貿港;資產在自貿港,是指居民企業擁有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并實際使用的資產在自貿港,且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匹配。第三,對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在自貿港之外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只要上述四要素中任意一項不在自貿港,則不屬于實質性運營。
?。ㄈ豆妗返谌龡l明確了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從事鼓勵類產業項目,且在自貿港之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其實質性運營問題。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其在自貿港之外設立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該居民企業對各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四要素都要能夠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否則不屬于實質性運營。
?。ㄋ模豆妗返谒臈l明確了注冊在自貿港之外的居民企業在自貿港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非居民企業在自貿港設立的機構、場所,其實質性運營問題。具備生產經營職能,是指在自貿港有固定的生產經營機構、場所,具備與生產經營相匹配的軟硬件支撐條件并開展相關業務。
?。ㄎ澹豆妗返谖鍡l和第六條,分別明確了匯總納稅企業和符合條件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機構、場所,如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稅款以及分攤繳納等問題。
?。豆妗返谄邨l和第八條,分別明確了符合實質性運營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的具體征管要求。
?。ㄆ撸豆妗分嘘P于實質性運營的確認,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三、《公告》施行時間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執行,與《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的施行時間保持一致。
來源:海南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