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關于個稅這幾個容易錯的問題:
1.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在公司任職,能按工資薪金扣繳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和《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的規定,合伙企業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應比照“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
2. 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 合伙企業未實際分配個人投資者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的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第三條的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
因此,不論合伙企業是否做出利潤分配決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潤,該部分的留存利潤也應按規定的分配比例,個人投資者也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 個人獨資企業申報經營所得后,將剩余的利潤打到投資者的賬戶,還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按照上述政策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后,將利潤分配給投資者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5. 個人合伙人轉讓合伙企業份額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稅的范圍: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來源:小陳稅務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