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發經費增量獎勵細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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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增量獎勵管理,根據《海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瓊財教規〔2021〕6號)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資助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省科技管理部門預算用于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研發經費增量獎勵的資金。
第三條 省科技廳負責資助資金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專項資助資金申報、審核、匯總,編制資助資金資助計劃; 對資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績效評價工作,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各市縣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資金申請受理、初審、向省科技廳申請、資金撥付、配合省科技廳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含培育庫企業)研發經費增量獎勵標準,按《海南省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若干政策(試行)》(瓊府〔2020〕50號)、《海南省以超常規手段打贏科技創新翻身仗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 年)》(瓊府辦〔2021〕24號)執行。
第五條 研發經費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為準,按前兩個年度差值計算增量。研發經費歸集依據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前兩個年度研發經費增量計算時,每年度只計算企業自有研發經費部分(即研發經費總額扣除當年財政對該企業研發獎勵經費)。企業在 《海南省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若干政策(試行)》(瓊府 〔202O〕50號)出臺之前已完成匯算清繳且未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填報"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的,可以專項審計報告相關數據為準。
第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研發經費增量獎勵申請條件∶
(一)申請資金當年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內。
(二)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內按要求填報火炬統計調查及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等。
(三)申請資金的前兩年,每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應符合相關要求,具體如下∶1.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四)申請資金的前兩年,每一年度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如實填寫研發費用情況。
(五)年度申請資金超過5萬元(含)的企業,需對上兩個年度研發投入資金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與納稅申報表中相關數據保持一致。
(六)年度申請資金不超過5萬元的企業,應將本公司研發項目 臺賬、研發項目 立項文件、研發投入明細賬(輔助賬)、相關研發設備采購資料(合同、發票、轉賬記錄)、材料采購資料(包括合同、發票、出入庫記錄等)等研發投入相關資料整理備查。
第七條 資助資金申請流程。省科技廳發布資金申報通知,申請企業將相關材料報送所在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市縣科技管理部門結合稅務部門提供的數據對申請企業材料進行審核后,報省科技廳復核。省科技廳對擬支持企業的資金,通過官方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八條 資助資金開支范圍、監督管理等按《海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瓊財教規〔2021〕6號)執行。
第九條 整體遷入高新技術企業在申請遷入獎勵后的下一年度,可以按規定申請研發經費增量獎勵。
第十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1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來源:海南省科學技術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