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勞務分包單位,正常情況下發農民工工資怎么核算?
按新收入準則,整體思路是這樣的。
農民工工資是企業工程的成本支出。
1)計提工資:
借:合同履約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工資)
2)扣除個人承擔的社保、個稅等: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醫療等(個人承擔部分)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就這樣勞務公司直接用銀行存款直接把工人工資發放了就完事了,但是大家想一下,勞務公司這個錢那里來的?那也是從總包方哪里結算的收入,結算過來的收入一部分用于了人工費用的開支。
那么假設總包方現在沒錢給分包結算,分包也沒錢給工人結算,這個時候就形成了一個關系。
這個時候各方分錄怎么寫的?
1、總承包企業
借:合同履約成本-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分包公司
2、分包公司
2.1
借:應收賬款-總承包企業
貸:合同結算-價款結算
不考慮增值稅
2.2
1)計提工資:
借:合同履約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工資)
2)扣除個人承擔的社保、個稅等: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醫療等(個人承擔部分)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應付賬款-員工
都沒實際付錢,所有都掛的債權債務。
好了,現在總承包公司對分包公司說,兄弟,你看哈,我欠了你工程款,你欠了工人工資,這樣,我欠你的錢我就不給你了,我直接支付給你的工人,這樣我們的賬就抵了。
分包公司想,也行,那就這樣辦吧。
然后總包就通過銀行賬戶直接把錢打到每個農民工工人的賬戶里面。
打完款后,各方又怎么做賬呢?
1、總承包企業
借:應付賬款-分包公司
貸:銀行存款
2、分包公司
借:應付賬款-員工
貸:應收賬款-總承包企業
為什么舉上面這個情況的案例給大家?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24號】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三十一條規定,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條例明確了建設單位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和委托總承包企業代發民工工資的制度,人工費用屬于工程價款的一部分,建筑企業的總、分包單位應將其納入工程款項的結算。
什么意思,就是明確規定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必須由總承包單位代發。
這種代發如何做賬?個人所得稅如何扣繳?很多人就一直沒弄清楚里面的原理。
那么現在我們回過頭來看看前面的案例,是不是就是代發的原理?
工人的工資不直接由分包單位支付,而是由總承包單位代發,實質上是什么?實質上這部分代發的工資就是工程款的一部分。
對于總承包單位代發分包公司農民工的工資就是支付工程款,對于分包單位來說,不由自己直接支付的農民工的工資就是自己應收的工程款抵的一部分。
所以,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下
我們發包方、分包方的分錄就可以直接這樣做了。
1、總承包企業
借:合同履約成本-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代發的農民工工資)
2、分包公司
2.1
借:應收賬款-總承包企業
貸:合同結算-價款結算
不考慮增值稅
2.2
1)計提工資:
借:合同履約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工資)
2)扣除個人承擔的社保、個稅等: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醫療等(個人承擔部分)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應收賬款-總承包企業
分包公司按期把工人工資表做好給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直接支付,同時分包公司提交了工資表,總包支付后相當于分包單位已收訖銷售款項。
其實就是這么簡單。
那么個稅由哪個扣,哪個來申報呢?
答案是分包公司來。
【國稅函〔1996〕60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查處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三條規定,關于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法規,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與取得所得的人之間有多重支付的現象,有時難以確定扣繳義務人。為保證全國執行的統一,現將認定標準法規為:凡稅務機關認定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和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
農民工是分包公司招聘的,和分包公司是勞動關系,具體用工、派工等事項都是有分包公司負責,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僅是根據分包提供的考勤表、發放清冊、委托代付協議等直接支付而已。
所以雖然,款項是總包支付,但是分包才是對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所以個稅由分包代扣代繳并申報。
來源:二哥稅稅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