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進口產品、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是否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答:不繳納。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三條規定,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十一條規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第一條規定,城建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
第八條規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廢止文件及條款清單》(附件)所列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來源:財稅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