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馬上就要過圣誕節,圣誕節一過,元旦節也即將來臨,那就意味著2021年將成為歷史,迎來了嶄新的2022年。作為我們財稅和企業老板,我們需要關心的是我們將會對2021年做匯算清繳。那么,2021 年終匯算清繳前應注意哪些事項?
01 “首違不罰”下的企業,查缺補漏是當務之急
2021年,稅務執法領域首推“首違不罰”、在數字技術加持下,稅案查處精準并動輒數億...距離2021年結束只有一個多月了,“首違不罰”下的企業,查缺補漏是當務之急。
哪些稅收違法行為“首違不罰”?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
2、危害后果輕微;
3、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施行時間: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
對于首次發生下列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02 你了解2021年匯算清繳,面臨的稅收征管環境嗎?
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風險”監管為基礎的稅務監管新體系,實現從“以票管稅”向“以數治稅”分類精準監管轉變。
稅收征管大變革!2021最嚴稽查來了!提醒各位老板們注意:
(1)“雙隨機、一公開”,取消稅管員固定戶,遇到問題還想“打點”一下?這種方法行不通了!
(2)“以票管稅”向“以數治稅”轉變,大數據+云計算+三方數據,違法企業無所遁形。
(3)“信用+風險”監管新體系。健全以“數據集成+優質服務+提醒糾錯+依法查處”為主要內容的自然人稅費服務與監管體系。依法加強對高收入高凈值人員的稅費服務與監管。
對逃避稅問題多發的行業、地區和人群,根據稅收風險適當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對隱瞞收入、虛列成本、轉移利潤以及利用“稅收洼地”、“陰陽合同”和關聯交易等逃避稅行為,加強預防性制度建設,加大依法防控和監督檢查力度。
健全違法查處體系,充分依托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多元數據匯聚功能,精準有效打擊“假企業”虛開發票、“假出口”騙取退稅、“假申報”騙取稅費優惠等行為,保障國家稅收安全。
對重大涉稅違法犯罪案件,依法從嚴查處曝光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平臺。
03 企業所得稅常見涉稅風險有哪些?
1、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支出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支付對象、規定范圍、確認原則和列支限額等,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已計提但未實際發生,或者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超過列支限額未作納稅調整。
2、更正申報以前年度增值稅,未調整對應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3、錯誤申報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導致應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應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而進行了享受。
4、申報時,是否國家禁止性行業、是否高新企業選擇錯誤導致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進行了享受。
5、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未依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稅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6、加計扣除超出規定標準和范圍。
7、企業所得稅預繳及匯算清繳收入額明顯小于同期增值稅申報收入額。
8、納稅人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分配給股東或投資入股、拍賣、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資產等,未視同銷售申報納稅。
9、罰沒支出、贊助支出等不應稅前扣除而進行了扣除。
10、捐贈支出不滿足稅法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條件,或者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未做納稅調增。
11、當年發生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超過部分未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12、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沒有按照稅前扣除標準(不超過發生額的60%且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進行申報,超過部分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3、關聯企業成本、投資者或職工生活的個人支出、離退休福利、對外擔保費用等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成本費用,以及各類代繳代付款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委托加工代墊運費等)在稅前扣除,未進行納稅調整。
04 個人所得稅常見涉稅風險有哪些?
1、發放非任職于本公司的獨立董事報酬,未按“勞務報酬”所得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自然人投資方股權變更交易發生增值的,到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資方變更前未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繳納。
3、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應享受未享受、或不應享受而進行了享受、或填寫扣除信息不真實。
4、支付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5、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辦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多次使用。
6、個人多處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繳納個人所得。
7、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而支付給個人的一次性補償金,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未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8、發放給職工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購物卡、禮品等,未折算價值作為工資薪金并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9、企業為員工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超過允許標準的部分未扣繳個人所得稅。
05 如果過了匯算清繳期,發現存在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應扣未扣支出,還能稅前扣除嗎?
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06 企業當年度的支出沒有及時取得有效憑證,次年度才取得發票,應該如何稅前扣除?
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時取得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需補充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敲黑板!!!
特殊情況: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需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六條規定: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總之,2021 年即將結束,這一年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稅務法律法規。如:社保基數上調、年終獎計稅新規、匯算清繳調整等,相關的話題也引起社會、企業的廣泛關注。
而且,匯算清繳是在會計核算利潤的基礎上,按稅法規定的口徑將會計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并計算應納稅額的,如果會計核算不準確,即使稅會差異納稅調整全部正確,最后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與應納稅額可能也不對,會給納稅人帶來多繳稅或少繳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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