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大眾創業和創新蓬勃發展。自然人想創業應該選擇什么樣的載體?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還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01定義
1、個體工商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工商經營的公民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的債務,由個人經營的,由個人財產承擔;由家庭經營的,由家庭財產承擔。個體工商戶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不具有法人資格。
2、個人獨資企業
根據《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獨資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的經營實體,其資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具有法人資格。
02異同
1、法律性質
(一)個體企業
從個體工商戶的定義可以看出,個體工商戶在法律性質上仍然是自然人。正因如此,《民法通則》關于個體工商戶的規定被列在第二章“自然人”中。依法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從事工商經營的自然人具有特殊的民事行為能力,如能夠實施動產浮動抵押等一般自然人無法實施的商業活動。
(二)個人獨資企業
顧名思義,個人獨資企業首先屬于“企業”。其次,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法律性質的非法人組織,即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公司,在法律性質上屬于法人,同時由于公司是“企業”的一種形式,與個人獨資企業及非法人企業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法人企業。
2、出資方式
(一)個體企業
個體工商戶本質上是自然人,因此個體工商戶的財產與其經營者沒有區別。有鑒于此,《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對個體工商戶的投資方式不作登記。
(二)個人獨資企業
《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全資企業出資額和出資方式需要登記,但不受限制。根據民商事領域“未經法律明確禁止許可”的原則,周舟認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方式沒有限制。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計價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資產出資;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3、經營管理主體
(一)個體企業
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家庭。家族企業的,應當同時備案參與經營的家族成員的姓名。
(二)個人獨資企業
根據《獨資企業法》的規定,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請他人負責企業事務管理。由此可見,個人獨資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可以分離,這更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特點。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公司,自然有董事會、執行董事、經理等管理機構,使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
4、債務承擔主體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通過一個系統來執行。
(一)個體企業
《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由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債務,以個人財產承擔;家族企業,要承擔家族財產;不能區分的,由家庭財產負擔。”可見,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決定了其負債主體。
(二)個人獨資企業
從個人獨資企業的定義可以看出,投資者應以其個人財產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但《個人獨資企業法》也規定,投資者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以家庭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只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然而,與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的公司相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容易與股東的財產混淆。因此,《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設立分支機構
(一)個體企業
個體工商戶不能設立分支機構,因為他們本質上是自然人。因此,雖然2011年對《個體工商戶條例》進行了修訂,取消了個體工商戶從業人數限制(以前只有一兩個幫工,三五個學徒),但由于無法設立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的規模普遍較小。
(二)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法》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設立分公司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因此,一般來說,個人獨資企業的規模大于個體工商戶。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公司法》,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設立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6、投資者變更
(一)個體企業
個體工商戶雖然可以使用名稱(由行政區劃、店名、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但并不意味著除自然人外還有新的主體,因此不存在轉讓個體工商戶或變更投資人的可能。如果原投資人通過轉讓營業執照等方式讓家庭成員以外的第三方實際經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對外登記的經營者需要與實際經營者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二)個人獨資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外商獨資企業變更出資人名稱、住所、出資額、出資方式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改變投資者。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投資者有權將其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權轉讓給其他第三方。因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變更投資人。
7、清算要求
(一)個體企業
個體工商戶本質上是自然人而非企業,因此當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時,可以直接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無需辦理清算手續。
(二)個人獨資企業
與個體工商戶不同,《個人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我們可以辦理個人獨資企業的注銷手續。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個人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五年內,債權人要求原出資人償還其存續期間債務的,由原出資人承擔償還責任。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與個人獨資企業一樣,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要經過清算程序才能注銷。不同的是《公司法》沒有規定原出資人在公司解散后一定期限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公司解散、清算、注銷后,在實踐中,市場監管部門通常要求投資者在注銷時簽署擔保,并對公司的未償債務承擔責任。
8、所得稅
(一)個體企業
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應就其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經營所得”為各納稅年度總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后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額累進稅率5%至35%適用于營業收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年營業收入不超過3萬元。納稅人為其投資人的個體工商戶,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最終結算應在次年3月31日前辦理。根據是否符合《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標準,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方式分為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
(二)個人獨資企業
根據《國務院關于外商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所得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外商獨資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同的是《個人獨資企業法》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計稅方法是以查賬征收為原則,除非個人獨資企業不具備查賬征收的條件。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與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分紅,股東轉讓公司股權的,股東應當就相應的分紅所得和轉讓所得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03優與劣
1、個體工商戶
(1)優勢
注冊程序簡單,成本低,操作相對靈活。
(2)缺點
信用和知名度低于公司,不可轉讓;不能開分店,因為個體戶只能有一個經營場所,一個人只能注冊一個個體戶;沒有股份這種東西,也沒有投資人愿意合伙投資個體戶。
2、個人獨資企業
(1)優勢
易于創建。無需與他人協商,注冊資金少;運營固定成本低。比如政府對其監管很少,對其規模沒有限制,企業內部更容易協調;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2)缺點
業主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時企業的損失會超過業主對企業的初始投資,需要其他個人財產來償還債務;企業的壽命以所有者的壽命為準;很難從外部獲得大量資金用于運營。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1)優勢
降低投資風險:對投資者最有吸引力的是讓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提高公司競爭力,一個人可以當大股東、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這樣既能避免股東意見不合、債務糾紛等問題,又能在經營理念和運行機制上更加靈活便捷。比如,如果能省去股東會、董事會的繁瑣程序,股東就可以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運作,靈活快速地做出決策。
(2)缺點
不利于債權人保護,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本都是獨一無二的,因此具有特殊性。公司經營不善時,公司唯一股東以自身利益為重,通過轉移財產保護自身利益,損害債權人利益;逃避侵權責任、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或者損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員工或者他人生命健康等。然而,與巨額賠償相比,公司的財產非常有限。在有限責任原則下,受害人遭受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往往得不到保障。每年提供審計報告是必要的,因為一人公司不受其他股東利益的限制。為了提高公司會計報表的可信度,有必要將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報表作為政府監管的法定內容。《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