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是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十二條(1996年10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5號),由國家旅游局政策法規司發布,設立任何類型旅行社,都必須要向相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將事先準備好的文件呈交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申請獲得批準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申請獲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營業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營業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
旅行社許可證受理條件:
1、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出資人或旅行社擁有產權,能夠滿足業務經營的需要。
3、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有傳真機、復印機、2部以上直線固定電話等辦公設備;
4、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