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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資格認定后,一旦資格被取消,之前享受的所得稅優惠要補交嗎?

發布時間:2023-01-12 17:19 熱度:2491

疑問:

高新技術資格認定后,一旦資格被取消,之前享受的所得稅優惠,需要補交上嗎?

答復:

是的。一旦被取消資格,會對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進行追繳。

微信圖片_20230112165351.jpg

圖源:pixabay


提醒:

1.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無論何種原因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當年不得再次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2.屬于公眾公司的,如上市公司需要公告高企資格被取消原因;

3.科技部門會將相關被取消資格的公告抄送給相關部門比如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會對已撥付的財政獎勵資金予以追繳。

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6年修訂)第四十三條規定,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第六條規定,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雖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但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以及本通知有關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已享受優惠的,應追繳其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3.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九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規定,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來源:中稅答疑特邀專家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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