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海口是海南的省會城市,營商環境相對來說是比較好的。那么,海口對金融基金投資行業有哪些政策扶持呢?跟著博宇會計的小博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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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投資行業
(一)金融機構入駐獎勵。
對于在海南新注冊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實繳注冊資本在1億元到30億元之間的,給予500萬到2000萬元的獎勵;實繳注冊資本30億元以上的,超過部分每增加一億元,增加100萬元獎勵,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6000萬。
(二)財富管理級機構入駐獎勵。
對于新設立的銀行理財公司、證券資管公司、保險資管公司、信托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除了享受上述第一條的獎勵之外,再增加10%的一次性獎勵金額,總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6600萬元。
(三)財富管理機構規模發展獎勵。
對財富管理規模達到5億元以上的,10億元以下的,按財富管理總規模的千分之零點五給予獎勵;對管理規模達到10億元以上的,按財富管理總規模的千分之一給予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四)投資專項獎勵。
對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對海口產業形成實際投資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其上一年度實際投向海口的基金規模超過2000萬的,按實際投資海口規模的1%給予獎勵;達到1億元的,按實際投資規模的1.5%級獎勵;達到2億元的,按實際投資規模的2%給予獎勵。每次基金獎勵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五)創投風投機構獎勵。
對投資海口市轄區內企業并形成實體產業的,按其實際到位投資額的1%級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六)融資租賃補貼。
注冊在海口市開展飛機租賃、航運租賃、半導體設備租賃、醫療設備租賃、清潔能源設備租賃等融資租賃公司,按照單個項目合同約定并履行金額的0.5%給予一次性補貼,同一公司每年獲得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政策依據:2021年12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口市促進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海府規〔2021〕12號),本措施自 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二、基金行業
(一)支持公募基金管理機構集聚。
對新注冊或從省外遷入的公募基金管理機構,首次實繳注冊資本在 1 億元(含)以上、2億元以下的給予 550萬元獎勵;首次實繳注冊資本在 2億元(含)以上、5 億元以下的給予 880 萬元獎勵;首次實繳注冊資本在 5億元(含)以上、10 億元(含)以下的給予 1100 萬元獎勵;首次實繳注冊資本達到 10 億元以上的,超過部分每增加 1 億元,增加110 萬元的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 6600 萬元。
(二)鼓勵公募基金管理機構提升管理規模。
對新注冊或從省外遷入的公募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管理規模給予一次性獎勵。管理規模達到 1 億元(含)以上、5 億元以下的,按管理總規模的 0.5‰比例給予獎勵;對管理規模達到 5 億元(含)以上的,按管理總規模的 1‰比例給予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
(三)引導公募基金管理機構實質性辦公。
對在本市無自有辦公用房的公募基金管理機構,注冊后在海口區域內租用辦公用房給予租房補貼,每年按照實際支付辦公用房租金金額的 50%給予補貼,三年累計補貼總額不超過 200 萬元。
(四)支持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落戶。
對新注冊或從省外遷入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首次實繳注冊資本在 0.5 億元(含)以上、1億元以下的給予 200萬元獎勵;首次實繳注冊資本在 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 500 萬元獎勵。
(五)鼓勵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提升管理規模。
對新注冊或從省外遷入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根據公募基金保有規模給予一次性獎勵。公募基金保有規模達到 50 億元(含)以上、150 億元以下的部分,按總規模的 0.03‰比例給予獎勵;對公募基金保有規模達到 150 億元(含)以上、300 億以下的,按總規模的0.05‰比例給予獎勵;對公募基金保有規模達到 300 億元(含)以上的,按總規模的 0.08‰比例給予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 300萬元。
(六)引導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實質性辦公。
對在本市無自有辦公用房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注冊獲批后在海口區域內租用辦公用房給予租房補貼,每年按照實際支付辦公用房租金金額的50%給予補貼,三年累計補貼總額不超過 100 萬元。
——政策依據:2022 年5 月27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口市促進基金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海府規〔2022〕4 號 ),本措施自 2022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三、海南自貿港成私募注冊聚集地
不知大家有沒有留意過最近一年新私募基金公司的名稱,帶有海南抬頭的基金公司名稱,出現的頻率著實有點高,甚至有些已備案的私募基金公司,還進行了變更注冊地,比如世紀前沿。
我們以7月22日一天為例,協會共備案36家公司,其中注冊在海南的就有12家,占比三分之一。
現如今越來越多的私募機構選擇注冊在海南,必定與其招商政策密不可分。為什么現在海南成了私募注冊聚集地?
小博認為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企業所得稅方面。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就海南私募基金而言,《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列明“創業投資”業務屬于鼓勵類的范疇,可以理解,從事創業投資的海南私募基金企業可以據此獲得稅收優惠,另一方面,如果海南私募基金投資于鼓勵類產業,如對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等,也能間接獲得稅收優惠。
二是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就私募基金企業而言,基金經理、金融管理人才、金融公關人才、金融數據分析人才、金融法律人才、金融財會人才、金融審計人才等都屬于緊缺人才的范疇,而即使企業員工未被明確列入目錄名單中,但只要薪酬水平達到標準的,同樣可以享受個稅優惠政策。該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后,海南自貿港將按照3%、10%、15%三檔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座城市一個地區想要蓬勃發展,都離不開國家政策的優勢和扶持,海南自貿港建設對整個海南來說,是一次騰飛的機遇。對金融、基金、投資行業的創業者們來說,更是一次必須牢牢把握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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